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政协十五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332号
案 由:关于发挥好农村商业保险作用的建议
提 案 人:石琪
内 容:
主要内容:
一、提出此项提案的理由
一是近年来我市个别县存在行政绩效挂钩,推广农村商业保险的现象。据调查显示,我市个别县的农村地区,在收缴城乡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之外。存在以下达指标任务的方式,推广商业险的情况。如意外保险(银龄安康)18—50岁段要求缴纳50%以上,50—80段要缴纳50%以上,治安保险要求缴纳100%等。个别地方居然以完成指标情况作为村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二是农村还有农房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其中,农业保险中没有干旱赔偿。以茶园保险为例,缴纳每亩10元保险金,出现虫灾每亩返还12元,但今年旱灾严重,茶树大面积枯死,却因险种不合理,无法获得任何补助。农房保险,有农户房屋发生火灾等,赔付率低,还有限制诸多。
以上保险,村民绝大多数是在村两委的推荐下,多是碍于情面,直接将费用交给村两委,并不清楚参保详细名目。村民很少真正看过所参保险种内容,更鲜有签字认可的。更有甚者,不少村两委也不说清保险内容。
二、发挥好我市农村商业保险作用的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商业保险险种
在保险公司具有合法资质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当深入农村,进行实地调研,所设立的险种详细名目,要符合农村实际,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同时,兼顾村民利益。
二是保险公司要做到下乡员工持证上岗,做好宣传解释。下乡保险推荐人员要持证上岗,个人业务要熟悉,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由于农村实际直接面对面宣传和收缴保险费用,操作难度较大。需要村两委代为宣传和办理时,一定要做好该类人员培训,避免村两委自己不懂,无法让村民获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要遵守参保程序。参保程序是有利于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保险公司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按照程序可以确保自身权益。农村保险往往程序不规范,忽视了程序至上的原则,未对村民详细讲解保险内容,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农村商业保险应当参与市场竞争,经受市场选择。商业保险以行政考核来推广,是一种缺乏自信和不敢参与市场竞争的表现。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精神相违背,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体系。也不利于在市场选择中诞生符合村民需求的真正优质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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