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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庆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及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2-31    被阅览数:6603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规范重点提案遴选及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以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每年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重点提案,提请市级领导进行督办,推动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及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界别小组的集体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30%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原则

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市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等方面的重大课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市委、政府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有利于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分类

(一)市委主要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市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重点提案;

(三)市政府及两院领导领办重点提案;

(四)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

第六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将立案的提案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界别小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政协界别、各界别小组,从当年提案中推荐23件备选提案。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年度工作在本委员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推荐12件备选提案。推荐的备选提案可以是集体提案,也可以是委员个人提案。

(二)初选。政协提案交办会后,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相关承办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政协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由提案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承办单位的意见。

(三)复审。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的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四)审定按要求进行协商后,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提交市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

(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候选提案,市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候选重点提案,市政府及两院领导领办重点提案,分别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督办的市级领导选定。

第七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联合交办。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并召开重点提案交办会进行交办,并向承办单位提出制订方案、调查研究、办理协商、办结报告、办理答复等办理要求。

(二)制订方案。承办单位接收重点提案后,应尽快确定负责办理工作的领导和部门,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办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组织协商、职责分工、办理形式、进度安排及相关要求等内容,由督办单位审核并报领衔办理和督办的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调查研究。办理工作应采取调研了解、实地考察、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由主办单位和相关督办单位具体组织,邀请有关部门、提案者及部分政协委员参加,重在找准问题、集思广益、明确思路、解决问题。市级领导领衔办理和督办的重点提案,按照市级领导的要求实施。

()提案办理。调查研究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召集会办单位召开办理协商会,邀请有关督办单位参加,依据领办和督办市级领导的指示要求和调查研究中形成的意见,综合拟订重点提案办理意见。重点提案的办理意见应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有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或实事求是的情况解释。承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认真办理落实相关事项。

    ()报告主席会议。重点提案基本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依据政协主席会议意见,充实完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市政协主席会议意见向领办和督办领导报告,并按领办和督办领导指示要求抓好落实。

()办理答复。重点提案办结后,主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及时答复提案者。对规定答复时限未能办结的事项,可在答复中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另行告知提案者。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跟踪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酌情参与组织协调。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

第八条  市级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

    ()市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重点提案,一般根据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督办重点提案。可以采取签批、专题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可以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以专题调研或视察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市政协办公室或与相关专门委员会、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督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由市政协办公室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提案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做好督办活动的协调工作。

    ()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委员会以《重点提案摘报》的方式送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

    ()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督办情况及办理结果反馈,由提案委员会跟踪了解掌握,汇编形成年度《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报主要领导。

    第九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重点提案办理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后实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重要提案遴选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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