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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信息来源:刘根节,安庆师范大学经管学院金融工程教研室主任, 市政协常委,民建界    发布日期:2023-07-17    被阅览数:5345

2022年6月,省政府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聚焦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转什么”“谁来转”“怎么转”等问题,突出以需求为牵引、产业化为目的、企业为主体,强化工业互联网思维,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从而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存在问题

1.创新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够。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不到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如不能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就不能有效地落实相关政策。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学习辅导机制、政策咨询平台尚未建立或不成熟,政府对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科技企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指导不够。此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没有形成协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研究、开发、商品化转化、产业化等多环节,涉及政产学研金介贸等多主体,涉及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多要素。这些环节、主体和要素对应若干政府部门,这些环节能否衔接好,各主体之间能否协调配合好,各要素资源能否有效配置,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能否顺利地进行。

2.创新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待完善。一方面,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对内外创新成果不够敏感,跟踪和捕捉市场信息、及时汲取和引入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不足,导致创新成果不能及时流入并实现转化和商业推广。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不顺畅,创新成果转化放大的支撑体系乏力,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介机构缺失,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程序复杂、评估作价困难、周期长,不利于调动创新创业积极性。此外,财税金融激励政策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渠道不畅。

二、建议

1.发挥政府沟通联络桥梁纽带作用。政府与属地高校、企业的密切沟通是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前提,政府需积极引导和鼓励宣传成果转化,并作为联络者消除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将有利于成果转化链条无缝衔接,加速高校、科技中介和企业的成果转化接续。通过与企业的沟通、与高校的联系,政府可以充当桥梁对接双方需求,并提供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创新、企业积极参与,培育良好的成果转化人文制度环境。在企业和高校沟通中,政府作为联络者将高校学科优势与企业科技需求相结合,同时以制度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企业通过与政府接洽,能精准地向目标高校输入市场需求信息;另一方面,科研人员根据企业实时了解到的市场需求信息,及时跟进技术动态和科研进度,进行必要调整,将科技成果反馈给企业,形成信息传递闭环,缩短成果转化的“时差”。

2.构建成果转化政策协同发力机制。建议政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协调机制,设立跨部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协调服务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策落实问题。建议各级政府的科技、发改、经信或者宣传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汇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组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讲,组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咨询服务平台,组成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队,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与审计、巡视范围,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议各级政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和第三方评估机制。

3.探索成果转化新型商业化模式。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技产业培育三个环节,探索以“创客空间+预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科技创业孵化为载体,营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和资本链有效融合的市场化商业模式。构建“创业孵化+创业投资+资产经营”三大业务板块,实现创业孵化行业公益性和企业运营逐利性的有效协同。同时进一步创新财税金融支持方式,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有效引导和发挥社会投资的作用,发挥市场需求对产业的拉动作用,引导社会消费,激励企业创新成果转化。

4.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司法保护制度。第一,要确立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鉴于司法保护具有规则明确、长期稳定等优势,司法保护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第二,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在各地组建更多的类似“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充分保障创新主体的权益。第三,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惩罚力度。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更好地发挥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避免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等现象的频繁发生,从而有效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增强企业创新成果转化的激励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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