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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庆政协    发布日期:2018-06-04    被阅览数:10977

市政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协十五届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8年4月9日市政协十五届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开创安庆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第三条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央和省市委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理论等知识。

(二)审议本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增加或者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民主协商活动。对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协商式监督。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报告,确定重点提案。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调研视察工作报告。指导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五)审议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九)对委员的履职、考核进行管理,审议有关表彰、奖励、处分事项。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室、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负责人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在重要问题上,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三条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驻会主席工作碰头会,研究每周具体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副秘书长,各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及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等列席。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安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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